许少平等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9300 次
几个小时时间内有过频繁联系,尤其是被告人王建生与翁国华在1999年8月14日上午9点54分至下午2点15分共计通话达21次;

  12.提取笔录及搜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从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身上提取毒品海洛因249.5克,从被告人许少平的住处泓基花园d栋603房提取毒品海洛因34.5克、现金人民币4500元、泓基花园b栋302房钥匙两把及b栋302房提取毒品海洛因3057.5克、贩毒工具天平称壹台、木柄铁锤和木柄刀各壹把、剪刀两把;

  13.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该证据与提取笔录及搜查笔录的内容相吻合;

  14.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证据证实本案缴获的毒品全部含有海洛因成分;

  15.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提供的关于办理“8·14”翁国华等贩卖毒品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少平、王建生、翁国华在公安侦查阶段未受到刑讯逼供,该证据与证人文其耀及王康洪的证言相一致。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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