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65 次
合方法连接,九孔纤维枕芯填料在上枕袋和下枕袋织物内部。第4512号决定针对该权利要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且清楚地指出了由于权利要求1中除九孔纤维填料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是众所周知的公知技术,而九孔纤维填料相对于现有技术只是单纯的材料替换,其并未使权利要求所述的枕芯的形状和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根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由该材料带来的效果在其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原告认为九孔纤维改变了枕芯的内部结构。实际上其并未改变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枕芯的宏观形状和结构,也就是说没有改变枕芯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得到确定的空间形状以及该枕芯各个组成部分,如上枕袋织物、下枕袋织物以及中间填料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这种材料的替换更没有改变上述两者的结合。在此情况下,即使九孔纤维使枕芯具有优于或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效果,这种材料特征在创造性审查中仍不予考虑。第4512号决定是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告称的被告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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