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64 次
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第451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4512号决定。

  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九孔纤维比多孔纤维的回弹性好,故第451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4月20日,原告上海绣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九孔枕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1年2月1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上海绣巢公司,专利号为00209662.5。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一种九孔枕芯,包括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九孔纤维枕芯填料,其中,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可以为一体或通过缝合方法连接,九孔纤维枕芯填料在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的内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九孔枕芯,其特征在于九孔纤维枕芯填料的纤维上还有一层抗菌、防螨、杀虫化合物。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