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69 次
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3的组合也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九孔纤维内腔较多、纤维比重小等,使本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和进步,因此本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

  另查明,对比文件(即无效审查程序中的证据3)是一名称为“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中国专利cn1186885a,申请号为96110168.7,申请日为1996年7月22日,公开日为1998年7月8日,申请人为江苏堂皇床上用品集团。与本专利有关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其特征在于用整理液处理织物,使织物的至少一面或织物纤维、纱线间有细度为0.8um以下的远红外无机微粉混合物。……3、如权利要求1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整理液具有如下的配比:(重量百分比)远红外混合物5-22%,粘合剂6-25%,交联剂1-3%,分散剂0.3-1%,柔软剂1-3%,任意添加剂0-5%,余量为水。……4、如权利要求1的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3的整理液,以涂层方法或浸轧方法或喷涂方法对织物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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