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询问笔录是原告的
茶叶和车辆被扣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陈述,被上诉人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再次,证人叶连革和张海波均可证实该批
茶叶系原告在同安区连花镇小坪村和道地村等村落收购及在道地村被扣的事实。②原审判决认定“当天在原告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被告作出[2002]农税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③证人张海波的证言原审法院未采信是违法的。(2)[2002]农税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维持适用法律错误。①被上诉人到莲花镇查扣上诉人的车辆及
茶叶缺乏法律依据,且属超越职权,该行为违法;②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偷税、逃税适用法律错误;③被上诉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当场收取数额较大的罚款和送达处罚决定前才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违法;④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处理是违法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撤销安溪县财政局[2002]农税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非法扣押毛茶和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99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