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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3-10-16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
原告:高树仁,男,1957年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大坪乡大坪村。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清河,局长。
2002年10月31日,高树仁雇用闽d61442号货车运载茶叶(色种毛茶)16000公斤左右从安溪县大坪乡欲前往厦门,其中12000公斤的茶叶没有办理外运手续及完税证明,被安溪县财政局农税稽查人员查获。2002年11月12日安溪县财政局就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高树仁,当天在高树仁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安溪县财政局作出[2002]农税罚字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树仁处以72072元的罚款及应交税款、罚款共计86486.40元。高树仁于当天向安溪县财政局交清上述款项。嗣后,高树仁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泉州市财政局申请复议,2003年3月5日,泉州市财政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