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20 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插槽和插片为侧向插入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相向面设有互为交错配合的定位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臂定位边自镊尾开始逐渐加宽,到中部为最宽,然后逐渐变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镊头相向面设有镊齿。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上镊臂和下镊臂纵向设有加强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镊尾的固接处设有镊孔。

  2004年7月21日,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原告在被告儿童医院处购买了“一次性弯盘”两个,取得盖有“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收费章”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一张,金额为3.5元,并当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2004)京国证民字11469号公证书对原告购买上述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庭审中,在本院主持下对公证封存的“一次性弯盘”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处公证物品封存情况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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