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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5-06-1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4591号
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教育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智,院长。
委托代理人贺荣友,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医学部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莲葩园5楼505号。
委托代理人柏明亮,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小茶叶胡同1号。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简称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