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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含有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全部覆盖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被告儿童医院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有破损,且镊臂、加强筋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
被告儿童医院承认其从荣宇鑫公司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是大友大公司生产。提交了案外人贺荣友、董瑞安为专利权人的名称为“一种换药器械”实用新型专利(简称“一种换药器械”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未提交大友大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与本专利相类似专利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贺荣友、董瑞安许可大友大公司实施其专利的证据。为证明被控侵权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