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新偷税上诉(再审)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4748 次
茶厂,销售额14068.20元。结算茶款时,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422.06元,所得税281.38元,城建税4.22元,依照临时经营税目税率,少交营业税281.38元,城建税45.02元。

  经浙江省税务局鉴定,认定黄春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个人从事茶叶贩卖活动,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偷税数额834088.82元,其中临时经营营业税794370.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718.52元,并认定销给双建茶厂的53.12市担茶叶,除已缴营业税和带征所得税、城建税,其少缴部分属漏税。

  二审认为黄春新贩卖茶叶的第一部分应纳税计80619.44元,其中临时经营营业税7678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39.02元,应以漏税论处;与一审已认定为漏税的第四部分,均不作为犯罪论。据此认定黄春新偷税753469.38元,其中临时经营营业税717549.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879.50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税罪。故维持一审判决的偷税罪的定性,改判黄春新有期徒刑二年。

  黄春新申诉称自己是承包经营茶叶,不是纳税主体,不构成偷税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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