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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0-03-1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黄春新偷税上诉(再审)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浙法刑再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黄春新,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原系浙江省安吉精制茶厂职工,1992年1月15日被该厂作出自动离职决定。现任杭州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文三西路蒋村商住区皇朝城市花园商住楼e1-3204室。
辩护人 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春新犯偷税罪一案,安吉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8日作出(1992)安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黄春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9月28日作出(1993)湖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春新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浙法刑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