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新偷税上诉(再审)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4745 次
提出黄春新与双建茶厂签有借用协议和承包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公函字(1998)第2号函,黄春新与双建茶厂之间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原审依据税务鉴定认定属黄春新个人经营不当。黄春新主观上也没有为双建茶厂偷税的故意。要求再审撤销原判,宣告黄春新无罪。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黄春新在被双建茶厂借用期间,1987年11月至1990年11月以双建茶厂名义从安徽省休宁茶厂、宣郎广茶厂及浙江省萧山茶厂、余姚茶厂等购得茶叶14025.17市担,将其中14000.06市担销给广东省茶叶公司,销售结算总金额人民币11311904.89元的事实清楚,认定的依据有章校根、朱创业、何玉淡、叶皖生、李继勇、贾顺足、翁茂龙、朱银铨等证人证言,双建茶厂与安吉精制茶厂借用黄春新的合同,安徽省休宁茶厂、宣郎广茶厂和浙江省萧山茶厂、余姚茶厂销货发票,双建茶厂调拨发票、发票、运费发票,付汇款凭证及业务结算凭证等在卷佐证,原审被告人黄春新亦有供述在案。现原审被告人黄春新对上述事实也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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