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跃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5378 次
行凶行为的轻重量刑,不应以其是“审查”的组织者而由其承担主要罪责。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被害人是因王典挺、姚志强的抢救措施不当致死的,与伤害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重新鉴定和改判。

  翁师君上诉称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被害人系抢救不当致死,与伤害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重新鉴定;并称翁的伤害行为属履行职责不当,且系从犯,要求改判。

  周孝阳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周因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最严重的前半段时间的殴打,原判定周主犯不当,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王典铤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因与殴打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王虽参与了殴打,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故意伤害的事实,有潘行进、王清钱、陈斌、金庆吉、何爱芬、赵灵灵、张冠军、彭永江等人的证言,参与作案人姚志强的供述,隋梅宾馆排房表、住宿登记表,天台县人民医院关于急诊出车的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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