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公司为与被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1999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王倍豹担任审判长,吴勇奇、胡建新参加评议。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1999年12月8日裁定查封了到港的提单项下部分货物马来西亚产单板(中板)420件,计937.6920立方米。为减少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本院于2000年1月19日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由原告予以报关提取,提取后的货物,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所得款项提交本院。因原、被告无法协商处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0年5月16日裁定拍卖上述货物。经公开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得款2354100元。该案分别于2000年1月19日、6月27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宝健、郭关夫,被告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之后,合议庭成员胡建新外出,调换为史红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称:1999年8月,原告与怡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宁公司)签订了号码为gs64/990823/hg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