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83 次
售合约》,从该公司进口一批马来西亚产单板,卸货港为中国乍浦港。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出lc9100990/99号信用证。随后,受益人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csdk/99-343a号提单等全套单证议付。该提单货物a项为底板423.2256立方米,b项为中板937.6920立方米,共计655件。原告承兑后取得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船抵乍浦港后,中国外运浙江嘉兴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外运)受原告委托,持该提单与嘉兴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外代)联系换取小提单报关,但嘉兴外代告知该提单没有船东的放货通知,故原告至今无法提货。

  原告在与怡宁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杭州广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向该公司销售底板423.2256立方米,中板937.6920立方米,总价为5244939元,并收取预付款250万元。现因不能交付货物,原告不但不能实现公司的利润,还要赔偿该公司相当于合同价10%的违约金524494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付马来西亚产单板,其中底板423.2256立方米,中板937.692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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