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59 次
也有异议;对嘉兴外代船务部致天津远洋张先生关于“天目山”轮货物提取情况的传真,认为系复印件,也不能证明嘉兴外代代表的不是被告。

  对本院调查获取的嘉兴外代曹建锋关于“天目山”轮到港时间和csdk/99-343a号提单提货情况的调查笔录、已提取货物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sdk/99-344号提单(通知人为杭洲hubba贸易公司,承运船舶也为“天目山”轮,签发时间为1999年11月6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仅有中板420件计937.6920立方米的csdk/99-343a号提单、天惠公司致嘉兴外代关于没有我们的指令,不能将csdk/99-343a号等三份提单项下货物放给收货人的函、“天目山”轮的出口申报单、积载图、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振良关于仅有420件中板的csdk/99-343a号提单系抵债所得的调查笔录,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gs64/990823/hg号《销售合约》、开证指示、lc9100990/99号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通知书、原告支付337492.46美元的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交通部的通知文稿、法人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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