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62 次
企业名称变更查询、企业法人证明、“天目山”轮船舶登记申请书、内资法人登记情况查询、天津远洋的申请书、增值税、关税缴款书、滞报金、代理包干费、堆存费发票、250万元预付款的银行收账通知及524493.90元违约金的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收据,被告没有异议,与本案的诉讼主体、内外贸易及提单的取得、财产保全等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确认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调查获取的曹建锋的调查笔录、已提取货物的csdk/99-344号提单、仅有420件中板的csdk/99-343a号提单、天惠公司的函、“天目山”轮的出口申报单、积载图、赵振良的调查笔录,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与本案货物装船、提单签发、提单流转及提货有关联,证据之间也能够互相印证,也确认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原告提交的csdk/99-343a号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系原告赎单所得,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上述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虽对提单内容的真实性和其他单证的出具人提出了异议,但却不能否定这些单证存在及其流转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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