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8555 次
,中远集团的各成员公司均签发抬头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提单。原告曾持有编号为csdk/99-287、csdk/99-288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提单,承运船舶为“丰茂”轮,其签发人也是海运船务公司的徐舜有,签发时间分别为1999年9月17日和9月22日,均从乍浦港提到过进口的单板。“天目山”轮该航次的csdk/99-344号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也系海运船务公司的徐舜有于1999年11月6日签发,其持有人也已提取货物。

  本院认为:被告与天津远洋虽系各自独立的法人,但2000年2月15日之前,均允许各成员公司签发抬头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提单,以其名义对外经营,而“天目山”轮属天津远洋所有和经营,其代理海运船务公司签发了原告持有的csdk/99-343a号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故被告应视为本案的契约承运人。被告辩称其既未委托海运船务公司签发过任何形式的提单,也不是“天目山”轮的船东与经营人或承租人,并非原告诉称的csdk/99-343a号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现由不足,不予采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