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9-01 浏览 24765 次
(附录60)

  5.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5.2.其它理化检验:

  5.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进出口产品需按本标准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取样方法及取样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6.2.2.交收检验项目,除上述标准指标外,还要检验理化指标(如要求)。

  6.3.型式检验

  6.3.1.对企业常年进出口的品牌产品和地产植物药材经指定检验机构化验,在规定的时间内药品质量稳定又有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型式检验每半(壹)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复检。

  a.更改原料产地;

  b.配方及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或停止出口后,恢复生产或出口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及取样同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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