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
下一主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电配额产品。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附件一: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