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2 浏览 24198 次
p>  第十八条 对伪造、非法买卖目录商品配额的各类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情节撤销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直至暂停或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权;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电配额产品。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附件一: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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