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5 浏览 26768 次
。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1号)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出口商品价格。发证机关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核出口商品价格,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但当出口合同的中价格低于有效进出口商会指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关应拒发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发证依据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对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录以外经贸部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一)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据此进行二次分配的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定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前二款中实行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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