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56 次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如:n.n-二乙基乙醇胺,n.n-二甲基乙醇胺,n.n-二异丙基乙醇胺、二(2-羟乙基)硫醇(硫二甘醇),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

  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

  (二)军民通用化学品(见附表)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报批时出口企业需提供由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承诺其所购货物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亦不转口第三国。

  (三)易制毒化学品(见附表)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麻黄碱(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碱、黄樟脑、异黄樟脑、胡椒醛时,出口企业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由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重水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重水,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活塘鱼、鲜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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