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53 次
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放行证管理。

  五、签发出口许可证须审核的内容

  (一)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批件、材料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出具信用证,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发证机关须严格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有无出口实绩和经营能力或该项商品经营权。

  (三)审核出口价格。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查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易货、边境贸易出口的管理

  (一)对原苏联、东欧、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家的易货出口商品,粮食(大豆、大米、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按易货计划安排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它商品出口不再办理报批及领证手续。

  (二)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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