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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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其产品因目录调整成为新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列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目录。

  八、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管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九、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属正常贸易范围。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能开展此项业务。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登记备案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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