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50 次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者,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领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仍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按正常贸易管理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出运中药材、中成药货样仍按海关限值规定办理。

  十五、对外经援物资出口的管理

  属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出口的各种物资,海关可凭外经贸部发出的委托企业承担援外任务的函或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关于援外项目的发货通知和承担援外任务企业填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物资的发运单位,如果用援外物资的名义自行或代其他单位出口非援外的物资,应由海关按海关法进行处理。

  十六、对溢短装问题的出口管理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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