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43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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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的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商业流转计划的基本形式分为长期计划(十年以上)、中期计划(五年)和短期计划(年、半年、季度)三种。

  第十二条 各种商品的长期计划和中期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和专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是中期计划的实施计划。各种商品的年度计划,也按商品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和专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四条 半年和季度计划的管理办法,由各专业总公司规定。

 

第四章 主要商品的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属于统购统销、统购统配的商品,均按有关政策法令和供应办法,由国家统一平衡和分配。

  第十六条 属于货源充裕和供需基本平衡的商品,一般按各地上报的计划进行平衡和分配。对某些一时显多的商品,销区要积极支持产区克服困难,增加调入,努力扩大推销。

  第十七条 对市场供应紧缺的工业品,应以各地不同的购买力水平为基本依据,同时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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