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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4-03-20
【实施日期】1984-01-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计字[1984]第23号
1984年3月20日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流通的计划管理,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国务院、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流转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商品,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进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实行按行政区编报计划与按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单位编制商品流转计划都要包括按合理流向跨区收购和供应的商品。各级商业企业从生产部门收购的产品,凡是符合精简环节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