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3642 次
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议销粮、油按粮食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管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有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抬价抢购或大幅度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应当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于众。有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可以由地、县人民政府核定。市、县级主营公司,对议购议销商品有以下作价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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