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3639 次
:(一)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二)上级没有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行议定价格;(三)对鲜活商品,可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和上级规定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确定价格;(四)冷背残次商品,在上级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有权自行削价处理。兼营企业单位按照主营公司掌握的价格水平进行购销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作价权限,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为了制止哄抬议购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0年295号文件和1981年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把物价管理与市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粮油按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81)粮计联字19号通知规定执行)。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不许议价成交。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议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和集中产区的三类农副产品,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给采购单位和个体有证商贩统一分配货源,不准互相哄抬价格,进行抢购,不准高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如果议购价高于最高限价,以哄抬物价,违反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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