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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1-25
【实施日期】1992-02-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1992年1月25日
(1992年1月25日海关总署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民间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区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
第三条 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