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发布时间 2014-11-13 浏览 296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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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七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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