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 28046 次
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五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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