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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有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基础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2.申报单位应有熟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牵头人员,有标准制修订经验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3.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并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而未完成的单位,本次不得申请项目。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认真填写《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的基础上,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于2004年6月10日前送交相关领域的标委会或指定的技术负责单位。
2.标委会和指定的技术单位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多于制定数量20%的比例,将拟列入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项目汇总后,报送我部对口行业司局。
3.各行业司局根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需求,对申报的标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