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浏览 38303 次
>第五章 林木资产

  第三十九条 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四十条 林木资产一般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并分别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培育管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的累计成本。

  第四十一条 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不包括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对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原则上均按人工林的实际成本水平计价。历史资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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