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浏览 38332 次
帐的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饮用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入营业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八条 场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为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九条 场圃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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