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41 次

【颁布日期】2003-09-25

【实施日期】2003-1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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