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60 次
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色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被认定产品的产品包装、产品广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二)不得转借、转让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和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