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56 次
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

  (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

  (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

  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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