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19 次

  (五)林区住宅、厂房、仓库、工棚周围,必须开避宽10米以上的防火线,否则不准住人和用火。

  (六)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由输电单位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第十条 大面积造林,应当营造防火林带,并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建设规划之内,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规章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听)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驻军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公安、气象、交通、卫生、邮电、民政、商业、供销、粮食和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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