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17 次

【颁布日期】1989-11-10

【实施日期】1989-11-1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 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

1  2  3  4  5  6  7  8  9  1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