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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11-10
【实施日期】1989-11-1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 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