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32 次
四条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指挥员必须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

  第十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十六条 参加扑火人员工资、补贴开支的规定:

  (一)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和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本村、本乡非国家职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按当地的乡规民约办理。

  (三)外乡、外县非国家职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酌情发给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

  (四)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十七条 各(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火灾发生后,12小时尚未扑灭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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