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23 次
林灾由省森林火灾由市(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森林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交界地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地方负责处,有关地方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要建立森林火灾档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都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天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各市(地)的森林火灾月报表,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10年以上的乡;保持无森林火灾20年以上的行政村、乡办林场;保持无森林火灾15年以上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

1  2  3  4  5  6  7  8  9  1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