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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要建立森林火灾档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都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天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各市(地)的森林火灾月报表,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10年以上的乡;保持无森林火灾20年以上的行政村、乡办林场;保持无森林火灾15年以上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