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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要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班干部及工作人员,在责任区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的;
(三)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四)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灾情的;
(六)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