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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备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产权清晰、经营状况良好;联合申报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三)项目首席专家必须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对以往承担实施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未按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或实施效果较差的单位,以及有不良信用行为的项目首席专家,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四)各市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资金控制指标1∶1.2的比例申报有关项目。各类市场主体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苏南地区不得低于1∶3,苏中、苏北地区不得低于1∶2。
(五)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择优筛选出项目,经县(市、区)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