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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审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
第十九条 鼓励使用易降解地膜,对难降解的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