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8-25 浏览 30182 次
营者都必须执行。

  同行业议定的协议价格,必须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差率控制管理:

  (一)对本市地产商品控制商品出厂利润率;

  (二)对批发企业和批发环节(包括地产和外购)控制进销差率;

  (三)对零售企业和零售环节控制批零差率(毛利率);

  (四)对服务项目控制服务质量等级的中准浮动幅度价格。

  第九条 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差率控制的初步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需要变动差率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条 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的面市价格,按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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