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8-25 浏览 30183 次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第十四条规定,无非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以通报批评、建议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凡属市及市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凡属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区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未列入监审目录的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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