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8 浏览 26618 次
膈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kpa,减压要均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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