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