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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穆某同时将三家茶行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并十倍赔偿。
槐荫区法院一审认为,穆某购买茶叶,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事茶叶超出所标注的保质期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令雷某退还穆某购茶款12000元,同时,穆某退还茶叶。
而对于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穆某一段时间内,多次在多家茶行购买茶叶。“可见,穆某购买茶叶的行为与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购买茶叶行为迥异,其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当定性为营利。”
一审判决后,穆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辩称,不应以消费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造成伤害的后果作为判定的标准和依据。而雷某则认为,穆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穆某购买茶叶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保护的